序 号 |
产品范围 |
报检时须提供的附加声明 |
1 |
使用经防腐处理的动物标本、鞣制过的动物皮毛、经深加工处理的动物蹄骨角牙等制作而成的文化艺术品。 |
该文化艺术品中动物源性材料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注: 对动物蹄骨角牙的深加工处理应至少满足:彻底干燥,无任何皮肤、肉、髓或肌腱残留。 |
2 |
已脱脂的羽毛装饰品;羽毛类掸子;生丝;化石类的动物蹄骨角牙;经深加工处理的贝壳、虾壳、蟹壳等水生动物副产品;珊瑚及其制品;珍珠及其制品;天然海绵及其制品;用动物角加工而成的研磨钵、茶叶勺、梳子、鞋拔等动物角制品 |
产品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 注: 1.脱脂羽毛应至少满足:耗氧量≦10mg,残脂率≦1%。 2.贝壳、虾壳、蟹壳等水生动物副产品的深加工应至少满足:彻底清洗干燥、不带有任何软组织或肉体。 |
3 |
饲料样品(重量、件数等特征符合饲料样品的管理要求)。 |
产品动植物成份说明;饲料样品的用途说明。 |
4 |
不含动物源性成分但含植物粉类成份的饲料添加剂。 |
产品成份说明;植物粉类成份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 |
5 |
深加工的木制品、木家具、树根雕刻制品、木质雕刻制品、藤蔓编织品、植物枝条编织品、植物粉末、水果粉末。 |
产品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制作的声明。 |
6 |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天然乳胶或硫化天然乳胶;天然橡胶烟胶片。 |
无。 |
7 |
经高温、高压等自然生成的泥炭(泥煤);苔藓(地衣);泥炭藓有机栽培介质。 |
国外生产加工企业为海关总署动植司批准的优良企业的证明材料。 |
8 |
含动物源性成分≦5%的培养基。 |
报检时附加声明。 |
9 |
检测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物质的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 |
报检时附加声明。 |
10 |
检测酶类、糖类、脂类、蛋白和非蛋白氮类和无机元素类等生化类商品化体外诊断试剂 |
报检时附加声明。 |
11 |
经化学变性处理的动物组织、器官及其切片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化学变性处理的工艺说明;进口使用单位的安全承诺书。 |
12 |
科研用明胶(仅限于猪皮明胶、牛皮明胶、鱼皮明胶)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化学变性处理的工艺说明;进口使用单位的安全承诺书。 |
13 |
来自商品化细胞库(包括:ATCC、NVSL、DSMZ、ECACC、KCLB、JCRB、RIKEN)的传代细胞系。 |
境外输出单位出具的安全声明(包括描述传代细胞的来源和细胞冻存液的成份)。 |
14 |
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 |
无 |
15 |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53号)外的微生物,非致病性微生物的DNA/RNA,无感染性动物质粒、噬菌体等遗传物质和生物合成体 |
报检时附加声明。 |
16 |
动物干扰素、激素、毒素、类毒素、酶和酶制剂、单(多)克隆抗体、抗毒素、细胞因子、微粒体等 |
报检时附加声明。 |
17 |
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油脂 |
该类产品经过高温炼制的工艺说明。 注:经高温炼制应至少满足:不低于80℃至少处理30分钟。 |
18 |
鱼类的骨制品 |
该类产品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注: 经深加工处理应至少满足:彻底干燥,无任何皮肤、肉、髓或肌腱残留。 |
注:本表汇总整理了《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质检总局关于扩大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7号)和《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京津冀沪进境生物材料监管试点经验及开展新一轮试点的公告》(2017年第94号)中的相关内容。 |
来源:海关总署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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