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 进口宠物食品监管要求
日期: 2022-07-13 14:25:01|点击: 2140|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和跨境电商新兴业态的发展,中国宠物食品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各国对中国宠物食品的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日益增大。
国家第一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允许零售包装进口的狗食或猫食罐头及其他配制的动物饲料进口,但对应的备注中明确指出:仅限网购保税商品(1210模式)和已获得检疫准入产品进口。
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的检疫准入相关规定,海关对于跨境电商进口宠物食品检疫准入有哪些要求?
一起了解下
一、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宠物食品实施风险管理
1.对于首次输华的境外宠物食品生产企业要对其产品进行风险分析。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根据境外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输出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体系、动物疫病监控体系、产品安全卫生等方面详细信息。评估过程中,根据需要,海关总署派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或验证性考察,以确认相关信息和操作的真实性、一致性。
根据评估结果最后确定输华时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签署检验检疫议定书、备忘录或公告公布的检验检疫要求)。
2.对于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产品种类。
3.海关总署根据进口宠物食品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通报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生的宠物食品安全问题,在风险分析和风险监控基础上及时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1.海关对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对于拟输华的境外生产企业,根据进口产品风险级别、企业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输出国(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对抽查符合要求的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查询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2754407/index.html。
2. 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宠物食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1) 海关对进口宠物食品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拟从事宠物食品进口的企业应在首次报关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2) 申请检疫许可证。进口宠物食品前,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须填写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表。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提交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具体网址是:http://online.customs.gov.cn/。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并上传随附单证,直属海关进行许可证初审,初审合格后,海关总署进行许可证终审,作出最终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取得证书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其中宠物食品罐头(HS编码为2309101000)不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
(3) 进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宠物食品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外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报关。
(4) 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宠物食品属于农业农村部进口产品登记范围的,在获得海关总署检疫准入的同时,还需向农业农村部申领《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截至目前,共有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捷克、意大利、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奥地利、西班牙、泰国、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20个国家(地区)获准对华出口宠物食品成品或原料。《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查询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275441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