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居民食物结构得到很大改善,对肉、蛋、奶等食用畜产品的需求量持续增长,从而带动对进口饲料需求量的不断攀升。本期小编带大家了解进口饲料产品的通关申报小知识。
饲料定义
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从成分上来划分,主要包括植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产品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网址: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4/index.html。查询相关产品的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具体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网址: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5/3995850/index.html。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以及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申报
录入须知:饲料申报货物用途为“饲用”,检验检疫名称选择相对应的饲料类名称。
随附单证: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产地证书、提单、发票等,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要求,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饲料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通过“互联网+海关”,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发证部门:海关总署或授权的直属海关。
注意事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国外官方证书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一致;《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用途、指定监管场地/查验场、目的地、运输路线等信息应与报关单、检疫证书、贸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
检疫证书: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检疫证书,是指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植物检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等。
发证部门: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
注意事项:海关总署已与部分国家相关产品检疫证书样本达成一致,此类产品进口时随附检疫证书的证书格式、备案签字官、官方印章等都必须与海关总署备案的信息一致。
原产地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饲料产品可提供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从而享受协定税率。
发证部门: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国家的指定签证机关。
注意事项:不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的进口饲料产品可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从而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饲料进口企业注意事项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 10648-2013《饲料标签》。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进口饲料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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