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专家在我部兽药GMP检查员库(兽用生物制品组)中选取。必要时,可邀请生物安全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二、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检查验收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可同时开展,也可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后再开展,其检查验收程序参照兽药GMP检查验收程序执行。
三、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检查验收
2024-12-20
2024-12-16
2024-12-13
2024-12-09
2024-11-29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