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贸易通关交流会
日期: 2019-04-22 09:20:00|点击: 2260|分享到:

4月19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在广西南宁举办“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贸易通关交流会”,会议邀请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的领导及专家到场对进口产品准入要求、国内注册备案流程及口岸监管等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结合口通关频发问题进行分析。

广州海关进出境饲料检疫监管 王春霞

广州海关进出境饲料检疫监管王春霞主要对进出境饲料概述、安全风险、法律法规标准、进出境检验检疫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研究院 樊霞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研究院 樊霞主要对进口饲料产品标准和符合检测内容进行了分享和解读。其中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测指定机构如下:

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北京众检四方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山东亚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技术中心;陕西秦云农产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部刘晓璐

农业农村部刘晓璐就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的重要内容及常见问题进行了分享,解读。

依法规定

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规章制度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中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中国境内进口销售单位需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混合饲料产品,但由于此前产品分类问题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19年9月1日。并且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法规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609号;《进出口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2018年6月1日修订;《农业部公告2109号》2014年7月1日修订;《农业部公告2153号》2014年10月1日起修订。

登记范围注意事项

1.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2.禁止进口来源疫情疫病国家(或地区)的动物源饲料产品。

注:海关总署《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进口饲料申报流程需知

1. 进口饲料的登记分为: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其次是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 流程

3.申请表填写要求-通用名称

4.申请材料内容要求

5.申请格式要求

6.质量复合检测要求

登记注册常见问题

1. 质量标准和标签中的内容不符。

2. 质量标准中各指标单位表示不符(饲料标签标准)的要求

3. 质量标准中只控制了技术指标缺少卫生指标

4. 官方目录,提供最新的官方目录

5.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提供菌种保存证明及培养成分

6. 续展登记时只提供了中文标签模板,未提供中国进内销售使用的中文标签

7. 续展登记时提供的产品三个批次检测报告已经过期或者是缺少检测项目

8. 续展登记时的卫生指标没有根据最新饲料卫生标准进行更新。

我司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产品登记注册,同时,依托专业化的行业背景及高素质的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注册的法规解读、技术咨询和合规建议,已成功为来自全球不同地区的企业提供了法规咨询和合规建议,使得产品能够合法合规进入市场,有效促进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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