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投诉人称这款猫粮的包装上的原料组成和网店宣传图上的不一致。怎么判定呢?包装上的原料组成如下:
网店宣传图部分内容如下:
A: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管辖。另外,还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除了你说的问题外,我个人觉得:从网店宣传图部分内容看,这个生产厂家或所谓品牌方基本上不懂宠物饲料(食品)相关法规文件。
宠物饲料标签声称
以下解答由《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起草主要参与人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姚婷博士提供。
Q:声称是宠物饲料产品的卖点所在,写过了吧,违反法规;写少了又突出不了产品卖点。请老师解答一下怎么去设计声称才能合规呢?《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关于原料必须按照配方原始形态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但有可以水分还原,这应该怎么理解呢?A1:宠物饲料标签中的声称是企业很头疼的问题,也是投诉、执法监督的重点。企业只要把握好四个点:(1)所有声称的物质,必须来自于《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声称物质必须在原料组成或者成分分析保证值中体现;(3)声称必须具有证明材料;(4)声称的标示需要满足法规中位置和形式的要求,其中成分声称有位置、颜色字体字号的要求、特性和功能声称只有形式的要求。法规制定此处的目的是要求企业宣传的卖点一定要有安全来源(两个“目录”),有添加量(不能企业说加就加了,需要有量的体现)以及有证据。具体要仔细学习《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第二十条(三)、(四)、(五)。A2:这一点属于成分声称的范畴。法规制定时充分考虑和借鉴到国外的标示规范,如fediaf “labelling guidance”的鸡肉粉等肉粉可以还原成对应动物来源肉的规定。企业宣称时其实就需要把握一点,即使用肉粉(如鸡肉粉)可以将水分还原后在产品正面宣称xx配方,如鸡肉配方,但需要在原料组成中明确标示使用的是鸡肉粉,标示的量也是配方中鸡肉粉的添加量,而不是水分还原后鸡肉的量!也就是不能欺骗消费者,用肉替代肉粉进行标示!此外,水分还原的计算方式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附录7中明确列示,可以按照示例自己算一下就明白水分还原的计算过程喽!那目前有一些企业,没有考虑水分还原,比如原料组成中写鸡肉粉,但正面也不按照法规的形式的要求进行xx配方、含xx配方或者含xx的声称,是不合规的,建议尽快修改避免处罚!
图中产品宣称淡水鱼,实际原料组成中是鱼粉,应该按照法规要求水分还原后写成鱼肉配方。
声称(天然)
以下解答由《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起草主要参与人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姚婷博士提供。Q:市面上很多宠物饲料(食品)上都宣称“天然”、“天然产品”、“天然原料”,那怎样才是符合法规的宣称呢?A:对于天然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提到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特性进行天然声称,声称应该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但是事实上这样的产品很难生产,因为一些矿物质、维生素都是化学合成的,那对于这点,法规中也明确了:如果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那可以进行“天然粮,添加XX”字样,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部分(位于同一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那企业用到的一些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也满足天然的定义,比如抗氧化剂是天然的,或者色素来源于原料中的一些植物,也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进行天然声称,这点在法规中规定如下: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比如“天然色素”、“天然防腐剂”。但有一点要明确“天然来源≠天然的”。比如:鱼油来源于鱼类脂肪等,如经过皂化反应后得到鱼油,不能称为天然鱼油。总之,对于产品是不是满足“天然”定义,或者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否满足“天然”定义,需要看产品或者原料的加工过程哦!
宠物饲料标签
Q:请问这个宠物标签合规吗?
A:你先对照饲料法规文件自查。Q:已经对照自查过的,就是有个地方有疑问。关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上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饲料添加剂,标识参照附录4”,这个是需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一样标示维生素和氨基酸的成分分析保证值,还是和附录4一样标示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氯化物、氨基酸。
A:1.“.……颗粒”有点像药名。2.从生产合规性上讲,上述B公司不能委托生产宠物饲料。B公司是一家办理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公司,且B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品种”不包括“宠物”。《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五条(二)规定: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3.从上述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看,上述产品更像宠物配合饲料。另外,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与畜禽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关联,又有所不同。附录4的确是以“宠物配合饲料”为例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可以参考附录4这种形式,而不是其中的“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等。
进口宠物粮标签
Q:进口宠粮在设计标签的时候,所有原料和添加剂是否都需要按照《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方法来标示?如果进口粮的原料中存在不属于《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成分,应该如何标注?
A:一般情况,不存在“不属于”。若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Q:比如以下这款进口宠粮,其中一些添加剂不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里。原料和添加剂组成:新鲜脱水鸡肉粉、鸡肉脂肪、喷雾干燥鸡肝、脱水鸡蛋、干乳酸菌发酵物、干双歧杆菌发酵物、菠萝干提取物、干黑曲霉发酵提取物、干米曲霉菌发酵提取物、干木霉菌发酵提取物。
A:不合规。另外,其中的“发酵物”和“发酵提取物”又为何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节选)
类别 |
通用名称 |
适用范围 |
微生物 |
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德式乳杆菌乳酸亚种(原名:乳酸乳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泽红假单胞菌、婴儿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嗜热链球菌、罗伊氏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黑曲霉、米曲霉、迟缓芽孢杆菌、短小芽孢杆菌、纤维二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原名:保加利亚乳杆菌) |
养殖动物 |
产丙酸丙酸杆菌、布氏乳杆菌 |
青贮饲料、牛饲料 |
副干酪乳杆菌 |
青贮饲料 |
凝结芽孢杆菌 |
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犬、猫 |
侧孢短芽孢杆菌(原名:侧孢芽孢杆菌) |
肉鸡、肉鸭、猪、虾 |
第五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Q:是的。那应该如何标示?A:去认真对照20号文件。
第四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来源:饲问饲答 答非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