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依据农业农村部20号公告《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的要求,结合实际宠物饲料(食品)标签的检验工作,对宠物食品标签标识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包括提示性合规性内容、产品名称、原料组成、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成分、特性和功能声称等方面,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及对策建议。本论文对宠物饲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理解《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的具体条文内容,对规范相关标签标示方式有指导参考和借鉴意义。
随着国内宠物消费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升级,宠物消费投入增长迅猛,2020年狗民网发布的《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刘晓霞,2020)报道,2020年我国宠物(犬、猫)消费市场已达2065亿元,其中犬猫饲料(食品)消费分别占整体消费的54.8%和57.2%。
宠物饲料(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也在不断提高宠物食品的品质及研发新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市场上也充斥着以次充好,夸大功效等问题的宠物饲料(食品),其中产品标签就是个“重灾区”。
由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正式实施不足3年,对于宠物食品标签的相关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条款说明,结合日常实际工作中宠物饲料(食品)标签的检验工作,对宠物饲料(食品)标签中容易出问题的项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希望能促进宠物饲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标签的理解和认识,促进消费者对宠物饲料(食品)标签的理解,共同促进宠物饲料(食品)行业良性规范发展。
为规范宠物饲料(食品)发展,保障宠物健康,农业农村部(2018)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第20号公告,出台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配套规范文件,包括《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其中明文规定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食品)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相关要求。
随后,针对宠物饲料(食品)生产企业反映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新旧标签过渡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诉求,农业农村部(2019)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2日发布了第210号公告,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即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在历年农业农村部(2021)公布的《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中,宠物饲料列为质量安全监测的重点产品之一,其中宠物饲料标签列为主要监测指标。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将会按照既定部署,针对宠物饲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热点问题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整治宠物饲料标签不规范等乱象。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四条规定,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常见错误: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标示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标准”,另一种是标示为“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
问题分析:《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属于“规定”,不是标准。饲料的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在“1范围”条款中,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宠物饲料产品”,因此符合性声明应使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四条标准用语“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命名要求,还规定了商品名称的放置位置和字号要求。
常见错误:(1)不使用通用名称,仅使用商品名称,如“牛肉双拼粮”、“拉布拉多专用犬粮”、“复合维生素片”等,无“全价”字样(2)通用名称突出显示某种原料,如用不同颜色标示“天然草本全价成犬粮”中的“天然草本”几个字(3)商品名称置于通用名称之前(4)通用名称未标示适用的生命阶段,但饲喂指南里只给出了成年期的建议。
问题分析:《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出台前,GB/T 31216-2014 犬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和GB/T 31217-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猫粮标准规定了标签要标明产品名称,但未规定产品名称的具体要求,所以产品名称一直以来都以商品名称为主,而商品名称五花八门,消费者从商品名称上很难分辨出是全价宠物食品、宠物零食或者营养补充剂,以及犬猫的适用生命阶段、品种体型。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实施后,为了宣传产品特点,仍然存在上述产品名称不规范的问题,事实上规定允许同时标示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是兼顾了规范性和市场两方面的需求,只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参考《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附录1通用名称示例),可以做到既规范又能够达到突出产品特点的目的。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规定,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原料的命名规则依据《饲料原料目录》(农业农村部,2012),添加剂的命名规则依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2013)。
常见错误:(1)只有“原料组成”,将添加剂也一并写在原料组成中。
(2)原料和添加剂名称不规范,如原料组成中鸡胸肉未标明保鲜(加工)方法;添加剂组成中“硫酸软骨素”标示为“软骨素”;仅标明“乳化剂”,但未标明具体物质。
(3)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的分类错误,如“盐”标准名称应为“氯化钠”,错误地标示在了原料组成中。
(4)所用原料在《饲料原料目录》范围之外,如“猫薄荷”、“洋甘菊”等在国外产品中可能允许使用,但均不属于我国可以添加的宠物饲料(食品)原料。
(5)原料组成未按添加量降序排列。
(6)原料标示与实际使用不一致,如实际用的是“鸡肉粉”,标示为“鸡肉”。
问题分析:《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强调不得使用两个目录《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外的其他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宠物饲料(食品),结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名称的要求,在标签检查时,会核查两方面,一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是否在两个目录中,二原料和添加剂名称是否与两个目录规定的名称一致。
如果仅是名称不一致,只要修改成目录规定的名称即可,但如果是使用了非目录中的原料,将作为宠物饲料(食品)安全问题处理。农业农村部会根据企业的申请,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估后增补现有目录物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1)公告第356号,增补鸡蛋、灵芝、姬松茸3种饲料原料进入《饲料原料目录》。企业可根据最新的目录生产产品和设计标签。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八条规定,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粗蛋白等9项指标(其中犬粮标示“赖氨酸”、猫粮标示“牛磺酸”),同时规定了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和其他宠物饲料产品至少要包括的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常见错误:(1)项目写法不规范,如“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标示为“氯化物” 。
(2)标示方法不准确,如“最大”、“最小”来标示。
(3)单位标示不准确。
(4)完全套用GB 2805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2011)食品营养标签的格式和内容,代替成分分析保证值。
(5)全价宠物食品未标示所有要求标示的项目。
问题分析: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出台和制定的依据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虽然宠物饲料也叫宠物食品,但与人类消费的食品是在不同的法规框架下,所以宠物饲料(食品)的成分分析保证值与现行食品营养标签标准GB2805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2011)规定的营养成分表在标示参数、格式等要求上均不相同。《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附录4规定了成分分析保证值要求标示的项目、要求和标示方法,生产企业应按此标准格式进行标示。
此外,从意义上理解,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体现的产品的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及含量,是保证宠物营养的关键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比较参考。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身概念上理解,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有两层内容(戚庆俐等,2005):一是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具体指标数值;二是仍然是一个范围值,考虑到了取样误差及储存过程中各参数的变化。
因此在标签上必须要确认好最大值最小值的标示方法,这其实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一种保护。后期在市场流通中产品被监督检查时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同样也是核查的重点,企业要非常重视成分分析保证值的标示准确性。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构成,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附录6中规定了复合包装的净含量的标示要求。
常见错误:(1)缺少必要标示内容,如只标示了XX ml,未标示“净含量”引导词。
(2)未使用标准计量单位,用“公斤”代替“千克”、质量单位和体积单位的字母书写不准确如KG。
问题分析:依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净含量的单位是有要求的,固态产品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千克(含1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这里注意kg均为小写字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可以用上述质量进行标示,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即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这里同样要注意字母大小写的规范性。
企业出现的净含量标示问题,大多是源于阅读规定不够仔细或者意识里认为净含量标示比较简单而未重视其规范标示。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并对成分声称、特性声称和功能声称做了具体的规定。
常见错误:(1)成分声称未使用与产品名称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如某标签产品名称“全价XX猫粮”用的字体颜色是黑色,邻近位置标示有“牛肉配方”,用的是黑底白字。
(2)成分声称添加了某种原料,未在原料组成中标示该声称原料百分比,如“添加胡萝卜”未在原料组成中标示百分比。
(3)成分声称“XX配方”、“含XX配方”、“含XX”时,饲料原料比例未达到相应规定含量要求。
(4)成分声称“不含XX”,用于宣称“不含抗生素”等本身禁用的物质。
(5)成分声称突出强调部分内容,如将“无XX”声称中的“无”放大。
(6) 成分声称“肉含量 3倍”,未明确列示参考物如(与本司XX产品相比)。
(7)含有化学合成添加剂的产品,特性声称“天然粮”,未有“添加XX”字样。
(8)功能声称某种维生素作用,未在添加剂组成或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标示含量。
问题分析:声称是宠物饲料(食品)标签特别容易出问题的项目,作为企业来说,都想通过标签上的声称来突出产品的特色,作为法规制定者,需要保证企业从科学和公平角度来规范企业的这种行为。
声称的红线是禁止作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同时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相关资料文献等可以支持声称的内容。
企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在配方设计阶段先列出需要突出的强调给消费者的产品内容,如某种原料、添加剂等,对照法规要求确认是否可以做声称,以及可以做何种声称,比如,“XX配方”要求产品中“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而“含XX配方”时,对应饲料原料需要达到的比例是14%以上。
在排版阶段,按照法规的要求,仔细核对声称内容的位置、字体颜色字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同时要注意标签的宣传语,设计的时候不作为声称,但实际确是声称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宣传语同样也要符合法规规定的声称一切要求。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8)公告第20号核心规定之一,具有强制性,在宠物饲料(食品)的政府监管、企业生产以及消费者选购产品方面均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规定的实施到市场规范,必然会有一个从存在各种问题过渡到有序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需要有对《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宣贯,宣贯的意义在于自上而下加强对《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条款的学习,从意识上重视,从行动上把标签工作规范化落地。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2011)实施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向社会公开出版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樊永祥等,2014),参考该措施,建议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出台针对宠物饲料(食品)的具体操作指南,从规定实施的角度,指导企业和相关机构如何落实规定的条款要求。指南有助于宠物饲料(食品)行业更加规范标签标识,且有利于规定起草机构在后续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正式实施后,规范了市场宠物饲料(食品)的标签标识。但从笔者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案例,依然有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完全满足标签规定的要求,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对市场上宠物饲料(食品)标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调研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加强日常抽查,督促对不合格标签进行查处,以确保《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能在规范宠物饲料(食品)的发展,保障宠物健康上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依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国宠物饲料(食品)标签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对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助于标签合规化的一些措施和建议。宠物饲料(食品)标签的规范化对于宠物饲料(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宠物健康有着决定性作用,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和独立第三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边涛 高级工程师;北京市兽药饲料监测中心 姚婷博士;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樊霞 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