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信息服务中心
    • 进口饲料登记新办
    • 进口饲料登记变更
    • 进口饲料登记续展
    • 进口饲料产品评估
    • 宠物食品标签预审核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行业动态
  • 客户展示
  • 国际合作
    • FAMI-QS 认证
    • GMP+认证
    • BRC 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 IFS 国际食品标准
    • KOF-K Kosher认证
    • HALAL 认证
  •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行业动态
News notification
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当宠物属于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拍板了!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提到,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野生动物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主要明确了如下问题:
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据悉,下一步,“两高”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来源:人民资讯

 

上一: 上海人大代表联名提议建立宠物健康驿站
下一: 宠营养补充剂发展趋势

010-65912606

feed@feed-china.cn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中欧中心

版权所有 ©北京华认信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