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