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宠物市场呈现以下发展特点:第一,全生命周期产业链覆盖。从上游的宠物交易(包括宠物繁育和交易),到中游的宠物消费(包括宠物食品、用品等),再到下游的宠物服务(包括宠物医疗、保险和服务等),基本形成产业链闭环。第二,线上线下全渠道日渐融合。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为品牌、店铺发展带来增量新势能。多数宠物品牌与店铺在稳定线下零售业务的同时,借助各大互联网平台,加速全渠道一体化业务战略转型推进,将线下的体验感和线上的便捷性有机结合。
针对宠物食品行业,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管内容涵盖生产、销售、宣传等各个环节,下文将择要进行总结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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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概况
从产品用途角度,宠物食品可分为宠物主粮、宠物零食和宠物营养品。宠物主粮作为刚需产品,占据最大的市场规模(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宠物食品市场占比近七成5),用户粘性较高;宠物零食增速最快,更容易引流拉新,技术壁垒相对较低,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占比将近27%6;宠物营养品的品类更丰富,虽然占比稍低,但具有相对独立的赛道。
宠物食品产业链的上游为农产品和肉类等农副产品行业,波动频繁且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其价格对宠物食品的生产成本具有直接的影响;中游为负责研发、生产、仓储的加工厂,包括自有工厂和代工厂;下游为商超百货、宠物食品专营店、宠物医院、宠物美容院、网络商店等宠物销售渠道和终端消费者。
在宠物食品市场中,国际知名品牌(如玛氏、雀巢等)稳占领先地位。多数高端宠物食品(肉类含量高)由外国品牌提供,约占交易总额的44%;而经济型产品(主要由谷物制成)则主要由国产品牌供应,约占交易总额的33%7。
目前,我国宠物食品行业的国内头部企业主要包括中宠股份(002891)、佩蒂股份(300673)、乖宝宠物(301498)、路斯股份(832419)、华亨股份(837995)等,主要从事宠物犬、宠物猫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外,2021年有约30起宠物食品投融资事件,累计融资金额超百亿人民币。近年来,国内头部上市公司也加速扩张海外版图,积极收购海外高端宠物食品品牌。例如:2018年,中宠股份收购了来自新西兰的一家宠物食品公司The Natural Pet Treat Company Limited,该公司旗下有全球知名天然宠物食品品牌Z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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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监管
宠物食品行业的监管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辅助和配合。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及其对应的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本行业相关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并拟定法规和行政规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本行业相关市场监管规章、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海关总署负责行业相关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农村部下属事业单位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牧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受委托承担全国畜牧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提出行业重大技术进步措施建议等。行业协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宠物产业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行业规划、提供信息咨询以及推广科技成果和管理经验。
针对宠物食品行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管内容涵盖进出口管制、生产、标签、包装、销售、推广等各个环节。我国对宠物食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例如: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申请进口登记;对原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目录管理,新的原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审定程序并由农业农村部公告加入目录后才能在生产中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生产者需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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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目录审定管理
(1)目录审定概述
我国对宠物饲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前述所称目录包括《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下合称为“《目录》”)。新饲料、新饲料原料和新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审定程序并由农业农村部公告加入《目录》后,才能在生产中使用和进口(“目录审定要求”)。实操中,新饲料原料的目录审定程序通常可以被新饲料的目录审定程序包含。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禁止销售和进口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2)目录审定流程
(a) 国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相关申请资料。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饲料审评委员会对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向申请人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b) 进口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相关申请资料,审定流程同国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流程。
(3)进入目录后管理
(a) 5年监测期: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监测期内,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与此同时,农业农村部在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产品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b) 重新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首次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i) 饲料添加剂发生如下变化:扩大适用范围、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ii)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iii)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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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生产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新饲料、新饲料生产许可
除遵守上述第一部分涉及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目录审定要求外,在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前,生产者需依法向生产地省级人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申请宠物食品生产许可需具备相应的生许可条件,包括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等。详细的要求可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相关规定。
(2)产品批准文号和产品备案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投入生产前,还应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应向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向生产企业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即宠物营养品)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7产品的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投入生产前,应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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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经营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销售准入
企业销售的宠物饲料必须是《目录》内的饲料。企业禁止销售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主体资质方面,和生产不同,销售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不需要取得特别的销售许可/备案。但饲料销售企业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主要包括: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除非有可适用的跨境电子商务特殊政策,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该等境内销售机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2)宣传和推广
宠物饲料可以发布广告,且不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审批,但广告中不得包含如下内容,否则广告主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a)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b)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c)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d) 说明有效率;
(e)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或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来源:宠物食品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