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宠物市场的逐渐拓展,我国宠物食品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国务院和农业农村部也相继出台与宠物食品领域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因为法律有着天生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法规、规章在宠物食品领域还未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
一方面当前我国规制宠物食品的法律法规仍归属于饲料这一类别,并没有单列宠物食品这一法律部门,另一方面我国用来规范宠物食品的法的位阶较低,效力较低,强制力较弱,因此在新时代宠物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需要更为适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宠物食品行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目前我国用于规制宠物食品的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如表1),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涉及宠物食品。但是,单从国内法规现状就可以看出在此领域法律位阶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他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相关的规定也比较杂乱,缺乏体系性与统一性。
我国现行有关宠物猫粮的国家标准全称为《全价宠物食品猫粮》,标 准号为 GB/T31217-2014,此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条第3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表明我国《全价宠物食品猫粮》这一国家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这无疑是给猫粮生产者留了一个生产的缺口,而我国猫粮国家标准中对于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在总体上都不及美国标准和欧盟标准,还有进步空间。
我国在宠物食品标准原料方面的国家标准要求总体上较美国饲料管理协会犬猫营养需要标准(以下简称美国标准)和FEDIAF即欧盟饲料行业协会标准(以下简称欧盟标准)的低(例如对于猫粮中粗蛋白的含量要求就有所区别,具体见表2),从对于猫粮营养物质的细化要求来看,美国标准和欧盟标准更为精细化。
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仅标注了粗蛋白等8类物质的最低营养需求(参见国家标准GB/T 31217-2014);而在美国标准中,还标注了13类矿物质和15类维生素及其他最低营养要求;在欧盟标准中,详尽地把全价猫粮中每100克干物质的营养水平(DM)、每1000大卡可代谢能量的推荐营养水平以及每MJ单位中代谢能量(ME)的推荐营养水平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分类清晰、指标全面。
另外,除基础营养物质外,还在每100克干物质表格中标注了7类矿物质、7类微量元素和13类维生素,并且进一步区分了不同体况、不同时期宠物猫的最低营养需求,如把成猫分类为活动量偏低的室内猫、最佳体况和瘦体况的猫根据不同的情形制定出不同的含量要求。在限值方面,欧盟标准还制定了最大的限值,但是我国国家标准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相较于美国标准和欧盟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在宠物食品的卫生标准上,美国标准提出了人类级宠物食品的概念,并对人类级宠物食品提出以下具体要求:①人类级宠物食品是“食品”,因此必须遵守所有美国联邦食品安全法律。②所有成分和补充剂都是人类食用的。③按照与人类食品相同的安全标准制造。④专为宠物食用而配制,但遵守与人类食品完全相同的食品安全法律(SUSANTHIXTON,2020)。可见美国标准已经把宠物食品的安全性与人类食品安全性提升到同一水平对于宠物食品的安全性重视程度之高。
然而在我国国家标准中,对于宠物食品的卫生要求仍停留在非常基础的水平,在猫粮卫生标准中仅有9项与卫生相关的限制 (参看国家标准 GB/T按照这样的标准31217-2014)。生产猫粮显然不能适应宠物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不适合当前猫粮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不能满足人们的迫切需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规制宠物食品的法律法规紧跟时代的步伐,把宠物食品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单列出来并出台更高位阶的法律加以规制,是完善宠物食品领域立法的重要途径。
因此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宠物食品领域统一的法律,将宠物食品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以整合、理顺条理,这将有利于促进宠物食品方面两大矛盾的解决,也将在宠物食品的规制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重大影响,是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目标实现的加速器(张林萍,2022)。
《欧洲保护宠物动物公约》中从宠物动物的购买和转让,外观的改变,照管,训练、竟技、展览和表演,宠物动物的免疫和医疗,宠物动物福利的知识普及和教育等九个方面对宠物动物的保护制定规则。除此之外,欧洲工业协会还鼓励尽可能多的学校将有关负责任的宠物饲养的信息纳入其教学中,以改善全球动物健康。
但反观我国的立法情况,可以见之,我国在宠物领域的立法还非常不健全,对于宠物的保护并没有很全面,但完善立法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可以以宠物食品这样基础的领域立法为起点,充分结合我国宠物行业的现实情况,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完善,回应人民的迫切需求。上文中已经提到目前我国在宠物食品领域最高位阶的法是国务院制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此条例是规范整个饲料的法,在规范上显得太过笼统,并没有考虑到宠物食品的特殊性。
将宠物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纳入立法计划,并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等法律法规梳理、整合起来,细化企业责任,适当加重企业的违法成本,制定具体的处罚实施细则,出台我国的《宠物食品法》,以良法促善治,在宠物食品领域制定更高法律位阶的法,微观上不仅可以在实践中起到指引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还可以发挥法的教育、预防、评价作用,进一步规范宠物食品法律关系的主体,做出合法的行为。宏观上意味着在国家层面对宠物行业的重视程度的提升,使得对于宠物食品的监管更系统、更全面、更规范,减少宠物食品的行业乱象,建设更规范的宠物食品市场,有更强大的底气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一个行业的国家标准对该行业的发展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时代在不断变化,科学技术也日新月异,制定强制性、高水平的宠物食品国家标准是符合保障宠物身体健康要求、也是符合时代和国家建设要求的。在合理营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国家标准中具体项目的精细化,与时俱进的同时,也需结合我国宠物猫的实际情况,研究出不同的营养物质用量的科学使用范围。
提高宠物食品国家标准既需要向内吸收国内具有犬猫营养、生物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也需向外吸收外国优秀研究成果和标准的制定。不断提高开放性,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标准,不断提升我国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打造质量强国,在如此重要的宠物食品行业也不例外(新华网,2023)。提升国产宠物食品品质,打造宠物食品产品生产、销售全链条有安全保障,国家标准是规范,更是底线,因为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至关重要,良好且适合发展需求的国家标准会极大地改善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从不断提升改进宠物食品行业的国家标准出发,分配合适的生产要素,一定能生产出高品质的宠物食品,转变目前国产宠物食品的消极之势,打造质量强国品牌,提升国际话语权(新华网,2021)。
《欧洲保护宠物动物公约》中规定,任何人不得给宠物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困扰是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之一。宠物食品安全与宠物的生命健康休戚相关,提高宠物食品安全性至关重要,一方面这与《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的动物福利之享受不受饥渴的自由,保证提供动物保持良好健康和精力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水相符,宠物也拥有享受安全健康食品的权利另一方面,宠物陪伴着宠物主是很多宠物主的“家人”,是心灵上的寄托,因此保护宠物在根本上也是在保护人类。
国家加强宠物食品的监管,将宠物食品原料管理、加工以及销售等多个环节监管到位,对提高宠物食品的品质,从根源上保障宠物食品安全,助力整个宠物食品行业健康发展,这对保障宠物的身体健康和宠物主的身心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在全社会提高大众对于宠物食品的安全意识,保障宠物作为动物的权利,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
来源:高姝扬《我国宠物食品法律管理规范:以猫粮为核心研究》,仅用于学习交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