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解答由郑州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验中心高森老师、广西饲料工业协会、饲料加工与质量安全防控技术平台、大农牧人才交流群共同提供。
Q:请问宠物饲料(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标签内容打到包装物上算是有标签吗?
A:可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Q:宠物饲料的日常监督是农业部门负责还是市场监督部门负责?
A: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指明了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由饲料管理部门负责。
Q:经营宠物饲料办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执照,那不是应该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吗?谁办证谁管理原则?
A:《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附件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强调了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监管责任。第十六条明确了监管部门。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宠物饲料虽被称为宠物食品,但仍属于饲料。宠物饲料的监督管理由饲料管理部门负责。
但在经营环节涉及到宠物饲料的未明码标价、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经营行为应是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Q:如果经营的宠物饲料是三无产品,会怎么定性?
A:《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列举了宠物饲料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例如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失效、霉变、超过保质期”、“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及对宠物饲料“再加工”、“拆包、分装”等行为都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Q:经营是无证管理模式,那么怎么准确定位?
A:《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宠物饲料应满足上述条件,一般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特别的销售许可(境外企业销售另有规定),但应该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宠物食品的销售或饲料销售等相关内容。无照经营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建议加强相关法规学习。
来源:饲问饲答 答非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