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
宠物食品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宠物食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宠物食品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项目涉及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除宠物零食),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进口登记证。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宠物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登录海关总署动植司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确认准入情况。
目前,已有泰国、中国台湾、菲律宾、吉尔吉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西班牙、捷克、意大利、奥地利、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家或地区的宠物食品获得准入。
查询《境外宠物食品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确定进口宠物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注册产品是否在注册名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