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EU)2024/3115修订的(EU)2016/2031第71(2)条规定,自2026年7月6日起出口国(第三国)有义务在出口植物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声明对受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采取的措施,要求“附加声明”项下声明与(EU)2019/2072附件五中列出的针对RNQP的具体措施。当(EU)2019/2072中允许满足多种不同措施要求时,该声明需包含相关要求的完整表述。并就第三国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中与RNQP相关的最低措辞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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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从(EU) 2019/2072附件V的A、B和G部分第3节选取对应有害生物所采用措施的完整措辞,无需标注“第3节”。这些部分的第1节和第2节需遵守但不应纳入植检证书的附加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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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添加表格引用(根据A、B和G部分对应的表1或表2),仅需标注适用条款及子条款(如13(b))(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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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书写对应部分完整标题,仅需标注字母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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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标注有害生物的命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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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为符合(EU)2019/2072第6(3)条豁免情形中所列的种植用植物对应的RNQPs提供附加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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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附加声明中需添加的最低限度引用
示例:用于观赏植物的向日葵种子(示例:第13点下的条目之一)
用于油料和纤维植物的向日葵种子:(示例:第3点下的一条和第8点下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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