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信息服务中心
    • 进口饲料登记新办
    • 进口饲料登记变更
    • 进口饲料登记续展
    • 进口饲料产品评估
    • 宠物食品标签预审核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行业动态
  • 客户展示
  • 国际合作
    • FAMI-QS 认证
    • GMP+认证
    • BRC 全球食品安全标准
    • IFS 国际食品标准
    • KOF-K Kosher认证
    • HALAL 认证
  •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行业动态
News notification
欧盟进口植物繁殖材料有新规 自2026年7月6日起实施

经(EU)2024/3115修订的(EU)2016/2031第71(2)条规定,自2026年7月6日起出口国(第三国)有义务在出口植物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声明对受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NQP)采取的措施,要求“附加声明”项下声明与(EU)2019/2072附件五中列出的针对RNQP的具体措施。当(EU)2019/2072中允许满足多种不同措施要求时,该声明需包含相关要求的完整表述。并就第三国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中与RNQP相关的最低措辞具体要求如下:

  • 需从(EU) 2019/2072附件V的A、B和G部分第3节选取对应有害生物所采用措施的完整措辞,无需标注“第3节”。这些部分的第1节和第2节需遵守但不应纳入植检证书的附加声明;
  • 无需添加表格引用(根据A、B和G部分对应的表1或表2),仅需标注适用条款及子条款(如13(b))(见示例);
  • 无需书写对应部分完整标题,仅需标注字母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 无需标注有害生物的命名人;
  • 无需为符合(EU)2019/2072第6(3)条豁免情形中所列的种植用植物对应的RNQPs提供附加声明。
  •  

附表:附加声明中需添加的最低限度引用


    示例:用于观赏植物的向日葵种子(示例:第13点下的条目之一)

 

 

用于油料和纤维植物的向日葵种子:(示例:第3点下的一条和第8点下的一条)

 

本文转载自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学习交流使用,不涉及商业用途。若涉及版权问题或认为内容不宜传播,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或妥善处理。 转载此文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本公众号仅为信息传播平台,不对文章内容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
下一: 农业行业标准《饲料原料 发酵棉籽蛋白》正式发布

010-65912606

feed@feed-china.cn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中欧中心

版权所有 ©北京华认信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