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农业农村部连发3个公告,分别为第20号、第21号、第22号公告,其中第20号公告和21号公告是关于对宠物饲料行业的最新规定要求,第22号公告是对《饲料原料》的增补。我公司对相关公告内容进行梳理如下:
一.《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宠物饲料”的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办法”中,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办法”规定:境外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申请中国农业部的《进口饲料登记证》
“办法”规定:生产宠物饲料产品的任何物质,均需在增补后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21号公告增补维生素K1等78个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适用范围为犬、猫;将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等25个饲料添加剂品种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犬、猫。22号公告增补大麦苗粉等32种(类)饲料原料进入《饲料原料目录》。
二.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以下简称“卫生规定”)对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及试验方法都做出相关说明。“卫生规定”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宠物饲料分栏描述,将污染物分为5类共21项卫生指标。不仅规定了常见的重金属,微生物指标,还对三聚氰胺、亚硝酸盐、六项真菌毒素和四项有机氯污染物的限量作出了要求,可见国家对宠物饲料的卫生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以下简称“标签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 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飞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标签规定”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预混合饲料及其他宠物饲料产品的通用名称做出详细规定。原料组成部分要以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对宠物配合饲料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目、要求及表示方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法规的实施有利于国内宠物行业的发展,对进口宠物饲料及预混料的管理也更加规范。加上国家各级部门的监管,大家的爱宠将会享受到健康安全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