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27-2029年农残管控计划对我国输欧食品及农产品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日期: 2026-04-16 10:46:29|点击: 8|分享到:

一、法规发布背景与概况

2026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实施条例(EU) 2026/748,制定了2027、2028、2029年度协调型多年度农药残留管控计划。该条例将于 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此前的(EU) 2025/854 条例,其中2026年采集的样品仍可适用旧条例至2027年9月1日。 

本次法规更新,是欧盟基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 No 396/2005《关于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法规》赋予的监管权限,延续了自2009年起每三年更新一次协调管控计划的监管惯例。其核心立法目的,一是确保欧盟市场内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农药残留合规性,二是系统评估欧盟消费者通过食品中/表面对于农药残留的暴露风险,同时结合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科学评估结论、过往监管数据、农药使用变化,对管控范围、抽样要求、检测规则进行全面优化。 

欧盟是我国食品及农产品重要的出口目的地,果蔬、谷物、葡萄酒、橄榄油、乳制品、蛋制品、婴幼儿食品均为我国对欧出口的重点品类。该法规作为欧盟市场监管的直接执行依据,其更新将对我国输欧产品的合规管理、贸易稳定产生直接影响。

二、新法规核心管控要求

本次发布的(EU) 2026/748 条例对农药残留管控要求集中在以下四大方面:

(一)明确三年周期抽样产品清单 

条例附件一明确了2027-2029年分年度的强制抽样产品名录,覆盖植物源性、动物源性两大品类,分别见附表1和附表2。 

对于植物源性产品,2027年重点抽样鲜食葡萄、香蕉、葡萄柚、茄子、西兰花、瓜类、食用菌、甜椒/灯笼椒、小麦粒、初榨橄榄油这10类产品;2028年重点抽样苹果、草莓、桃、葡萄酒、生菜、结球甘蓝、番茄、菠菜、燕麦粒、大麦粒这10类产品;2029年重点抽样橙子、梨、猕猴桃、花椰菜、洋葱、胡萝卜、马铃薯、干豆类、黑麦粒、糙米这10类产品。同时明确了加工产品的特殊要求,如葡萄酒、初榨橄榄油无特定加工系数时,成员国必须报告实际采用的加工系数;谷物样品不足时可采用全麦粉替代,同时需报告加工系数。上述“加工系数”是指加工产品中的残留浓度与相关未加工产品中的残留浓度之比。

对于动物源性产品,2027年重点抽样牛油、鸡蛋;2028年重点抽样牛乳、猪油;2029年重点抽样禽脂肪、牛肝脏。同时,明确了牛乳、鸡蛋等产品的检测基质要求,如鸡蛋需检测去壳全蛋,牛乳覆盖生乳、冷冻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品类。

(二)详细规定农药/产品组合检测清单 

条例附件一 C 部分(见附表3)和 D 部分(见附表4)分别明确了植物源、动物源产品需检测的农药名录,覆盖上百种农药有效成分。针对不同年份的抽样产品,限定了每种农药的专属检测适用范围。例如对于2,4-D,规定需在2027年检测葡萄柚、鲜食葡萄、茄子、西兰花;2028年检测桃、生菜、番茄;2029年检测橙子、猕猴桃、梨、花椰菜、糙米、干豆类,避免了无差别全项检测,同时强化了重点风险项目的靶向管控。

(三)规定有机产品与婴幼儿食品的专项管控 

条例附件二 A 部分设置了有机农业来源产品、婴幼儿食品的专项抽样与管控要求。明确了专项抽样的最低样本量,总样本量不低于683个,按照欧盟成员国人口数量分配,每种产品每年的最低抽样量不低于12个,覆盖所有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国北爱尔兰。另外,设置了婴幼儿食品分年度专项抽样计划:2027年抽取10份加工谷物基婴儿食品,2028年抽取10份婴幼儿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加工谷物基婴儿食品除外),2029年抽取5份婴儿配方食品和10份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此外,要求成员国按照有机农产品市场份额比例采集有机产品样品,同步检测对应农药残留,实现有机产品的全链条合规管控。 

(四)统一抽样、检测与报告的全流程规范 

条例对抽样、检测、结果报告的全流程制定了统一的强制性规则,确保各成员国监管结果的可比性。(1)抽样环节:抽样程序需符合欧盟委员会指令2002/63/EC要求。(2)检测环节:采用多残留分析方法时,定性筛选方法的适用比例不得超过15%的样品,其余样品必须采用定量分析,阳性筛选结果必须通过常规目标方法定量分析进行验证;单残留检测可委托具备验证方法检测能力的官方实验室完成。关于“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分析的分析质量控制和验证程序”的指南(文件 SANTE/11312/2021 v2)已发布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3)报告环节:成员国需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检测结果。残留定义包含多种化合物的,需单独报告各组分的检测结果。

三、对我国输欧食品及农产品的潜在影响

欧盟的管控要求覆盖种植/养殖、加工、出口全链条,对上游原料端的农药使用规范、加工环节的加工系数管理、全流程追溯能力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部分出口企业采用“收购 + 加工”的经营模式,若上游种植、养殖环节的农药使用不规范,极易导致终端出口产品残留超标。新法规的实施,将倒逼企业建立全链条的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本次法规还明确了三乙膦酸铝(Fosetyl-Al)的残留定义更新,已由“三乙膦酸铝(fosetyl、phosphonic acid 及其盐类的总和,以fosetyl 计)”修订为“膦酸及其盐类,以膦酸计”。而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对欧盟残留定义的变化敏感度不足,仍按照旧标准、旧方法开展检测,未关注代谢物膦酸的限量要求,极易出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欧盟法规的情况,导致产品出口后被判定为不合格,造成不必要的贸易损失。

四、对出口企业的应对建议

针对欧盟本次法规更新带来的挑战,建议企业压实主体责任,精准研读法规,提前做好合规规划,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首先,出口企业需对照新法规的三年管控计划,明确自身出口产品对应的年度抽检品类、必检农药清单、检测范围要求,重点关注残留定义更新的农药品种,提前梳理对应农药的欧盟 MRL 标准,制定年度合规检测计划,避免因法规理解不到位导致的合规风险。其次,企业尤其应强化源头管控,规范农药使用行为。针对出口的果蔬、谷物等产品,建立上游种植基地的常态化管控机制,与种植户签订合规用药协议,明确欧盟禁用、限用农药清单,指导种植户规范用药,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要求。建立原料进厂验收制度,每批次原料必须开展农药残留预检,不合格原料坚决不投入生产。另外,优化检测方案,与具备相关资质、熟悉欧盟农药残留检测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确保检测方法、检出限符合欧盟要求。

附表3 植物源性产品需检测的农药残留/产品组合

 

附表中各上标数字代表的意思如下: 

1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EC) No 396/2005 条例附件I A 部分所列的组或子组的主要产品,对适用MRL的原材料部分进行分析。 

2 产品代码按照(EC) No 396/2005 条例附件一规定。 

3 应分析未加工产品。对于冷冻状态下采集的产品样品,如适用,应报告加工系数。 

4 如果没有足够的黑麦、小麦、燕麦或大麦籽粒样品,也可分析黑麦、小麦、燕麦或大麦全麦粉,并报告加工系数。

5 如果燕麦样品不足,可将未采集的燕麦样品数量增加到大麦样品数量中,从而减少燕麦样品数量,并按比例增加大麦样品数量。 

6 如果大麦样品不足,可将未采集的大麦样品数量增加到燕麦样品数量中,从而减少大麦样品数量,并按比例增加燕麦样品数量。 

7 在适当情况下,也可分析精米。应报告分析的是精米还是糙米。如果分析的是精米,则应报告加工系数。

8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EC) No 396/2005 条例附件I A 部分所列的组或子组的主要产品,对适用MRL的原材料部分进行分析。 

9 产品代码按照(EC) No 396/2005 条例附件一规定。 

10 应分析未加工产品。对于冷冻状态下采集的产品,如适用,应报告加工系数。 

11 肉类也可根据 2002/63/EC 指令附件表3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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