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6-04-24 10:56:09|点击: 5|分享到:

近年来,农业部持续开展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提高合规用药水平,取得积极成效。为巩固扩大工作成果,着力加强网上违规销售兽药、违规用药等重点问题综合治理,强化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2026年继续开展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行动”),部分安排如下。

一、着力整治兽药网络销售违规行为

落实《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有关要求,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采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方式,排查在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自建平台等销售兽药的活动,整治无兽药销售资质、制售假兽药等问题,维护兽药网络经营秩序。

(一)无兽药经营资质问题。在网上经营兽药须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仅限兽药生产企业使用,且仅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兽药,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兽药。重点查处无资质销售兽药、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借用租用他人资质销售兽药、具有经营资质但实际不具备经营条件等违规行为。发现使用虚假经营资质的,及时固定证据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依法查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经营许可证》行为,维护兽药行政许可严肃性。

(二)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问题。重点关注宠物驱虫药、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兽用抗菌药等品类,纠治兽药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批准的标签样式(包括商标标识等)为他人生产兽药的“贴牌代加工”问题,以及使用未经批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样式、标签说明书印制具有超出规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暗示效果图案标识等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使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样式内容。持续跟踪典型案件改正情况,会同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停售、下架、召回等措施。对限期未完成改正或改正后再次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要求,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理。

(三)制售假兽药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假兽药的定义,全面查处假兽药产品。线上聚焦跨境电商、销售量大或投诉率高的店铺或网站、直播电商等;线下聚焦大型兽药交易市场,以及畜禽、水生动物、宠物活体交易市场等动物活动相对集中区域周边的兽药经营企业。纠治制售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并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以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名义生产销售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产品,制售标签说明书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特别是标注对一类动物疫病有治疗功效的描述)的兽药产品,未经批准将多个产品组合为一个兽药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制售标注虚假生产企业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的产品,制售“非洲猪瘟疫苗”、“仅限科研用”或“内部使用”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制售仿冒已批准的兽药产品,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兽药产品等问题。

二、全链条治理违规用药问题

坚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治理,重点关注直接服务养殖一线的兽药经营企业、产品直接供应规模养殖场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同时生产兽药和饲料的企业、兽用原料药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合作社等主体,检查生产销售记录或用药记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兽药非法添加其他药物、销售使用禁用药物等违规行为。

(一)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问题。以蛋鸡用药为重点,落实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措施。生产环节,纠治兽药饲料非法添加其他药物、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擅自降低批准生产工艺或质量标准要求等问题。经营环节,纠治销售人用药品和禁用药物、销售来源不明的兽药、销售非法添加其他药物的兽药、向养殖场(户)销售原料药、不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误导诱导养殖户违规用药等问题。使用环节,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使用人用药品和禁用药物、直接使用原料药、未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要求、不落实处方药管理和用药记录制度等问题。

(二)不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问题。重点关注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兽用原料药、兽用抗菌药等品种追溯管理问题。生产环节,纠治上传信息与实际生产数量不符,上传信息虚假、错误、不完整、不及时,篡改二维码追溯信息,二维码印制模糊、污损、错误等问题。经营环节,纠治未建立或落实追溯信息上传制度,上传信息虚假、错误、不完整、不及时,不上传销售给下级经销商或个人兽药产品的销售信息,销售二维码污损或遮挡产品等问题。针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兽药产品生产和流通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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