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是已经被登记注册到《饲料添加剂目录》中的物质,且针对每一个批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都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标准,从而保障了纯品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并且对于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范围也是要满足《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上述规定在农业部20号公告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中都有明确指出:
规范简述
《饲料添加剂目录》根据每种添加剂的功能情况将所有可用的饲料添加剂分成了13个大类,主要有氨基酸类、维生素类、矿物元素类、酶制剂类、微生物类、抗氧化剂类、防腐防霉剂类、着色剂类、调味诱食物质类、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类、多糖寡糖类等,在宠物饲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相关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及使用量进行操作添加,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从通用名称、英文名称、化学式或描述、来源、含量规格、适用动物、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以及其他要求这几个方面对每一个在列的饲料添加剂进行了详细规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