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软颗粒”能不能生产了?——《发酵饲料管理规定》解读
日期: 2026-06-17 11:09:23|点击: 10|分享到:

本文讨论的核心就在于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发酵饲料,是指以降解饲料原料中大分子物质、消除或减少抗营养因子等有毒有害物质、提高原料饲用价值等为目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微生物菌种(株)或者同时使用酶制剂等,对《饲料原料目录》原料列表中除 9(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 、10(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外的原料或者原料混合物进行发酵处理所获得的产品。发酵饲料按照单一饲料品种进行管理。”

饲料原料是白名单制度,需在《饲料原料目录》中,饲料企业才可以使用。单一饲料在《饲料原料目录》中单列,指的是需要行政许可的原料,刚出台时列有4个发酵相关的单一饲料“发酵豆粕”、“发酵___果渣”、“发酵棉籽蛋白”、“酿酒酵母发酵白酒糟”,也就是其他的原料如果进行发酵,不需要行政许可。

原料发酵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发酵原料暴露很多风险,管理面临诸多问题,《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中(三)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1工作任务 三是生物类饲料产品风险预警,该项任务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水产微生物与饲料创新团队参与,在《2024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工作之生物发酵类饲料产品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四、意见和建议(具体建议),通过与发酵饲料企业调研沟通及检测样品中发现的问题,建议:

(一)对发酵菌种来源、保藏、使用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合法使用菌株的标准库,便于监管使用菌株的可控性及合法性。

(二)对发酵饲料卫生指标提出明确规定:丰富原料及饲料品类中对杂菌等负面因子的限量提供标准。

(三)对发酵饲料生产设置许可条件:发酵饲料的生产需要一定的场地、卫生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生产许可。

(四)加强对发酵饲料标签内容的规范:发酵饲料的标签标识的内容应该具有特异性,如写明发酵后增效物质含量。按照饲料标签标准要求的内容和饲料原料目录要求标识的内容,不能体现清晰的菌种、工艺、底物。

2025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发酵饲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6年6月发布《发酵饲料管理规定》。本次公告第一条最后一句“发酵饲料按照单一饲料品种进行管理”非常明确是对《饲料原料目录》的补充和完善。

“水产软颗粒”是通俗说法,一般是指“发酵水产配合饲料”,水分在28%左右的湿软颗粒。一般是水产饲料生产企业通过常规的颗粒机或者膨化机生产成型后,添加菌液发酵,售出的配合饲料。这种工艺,并不仅仅是处理原料,更多是因为水产饲料的工艺中,膨化烘干、后熟化等温度高,许多生物活性物质被破坏,因此类似于常见的酶制剂后喷涂工艺,将微生物等生物活性物质在高温过后,打包前添加。核心是希望对水产养殖动物的生长和健康带来正向影响。

《饲料标签标准》5.2.1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5.2.4 饲料(单一饲料除外)的通用名称应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微生物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饲喂对象。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5.2.5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在《饲料原料目录》第二部分 饲料原料加工术语中编号8发酵,编号34膨化,发酵、膨化作为加工方法是明确的。“发酵水产配合饲料”满足《饲料标签标准》5.2.4的规定,即使有不同观点,也可以命名为“水产配合饲料 发酵***”,在商品名称中体现产品的发酵特性。

因此,本次《发酵饲料管理规定》明确是管理饲料原料,是对《饲料原料目录》的补充。“水产软颗粒”如果是水产配合饲料企业推出的产品,本身就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通用名称“发酵水产配合饲料”“发酵虾配合饲料”“发酵鱼配合饲料”规范标签内容,或者是“水产配合饲料 发酵**”的命名方式,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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