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宠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 管理层的责任和资源
1.1.1 管理层的承诺、责任和政策
从高层管理层到低层管理都必须致力于执行欧盟立法、国家法律和现有的良好操作,以帮助确保宠物食品安全3。
管理层必须确保相关的责任和权力被明确的定义并以文件方式记录在案,还要在组织内部进行沟通。
1、制定有关宠物食品安全的政策,设立目标,并在整个组织内传达交流该政策。
2、确保设立的目标和政策符合法规要求以及本规范中描述的良好操作。
3、确定宠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围并形成文件,确定该制度所涵盖的产品类别、生产地址/生产线和外包活动。
4、查找识别该地点可能对宠物食品生产造成风险的所有行为活动。
管理层必须不断提高和完善宠物食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1、发现并记录与产品安全和宠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的任何问题。
2、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对产品安全进行预测或补救。
1.1.2. 宠物食品安全组织
1.1.2.1. 组织架构图
管理层必须设立组织架构图4。
1.1.2.2. 能力、意识和教育
所有能影响到宠物食品安全的员工都必须称职,根据其岗位职责,给与适当的教育、训练,掌握相应的技能,拥有相关的经验。岗位职责应传达给对应负责的员工。如有必要,则必须对培训计划进行例行审查和更新。
1、对宠物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岗位,其岗位职责中明确定义和描述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技能和能力。
2、根据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或培训,确保员工能持续掌握这些必要的技能,培训应包含对HACCP原则的讲解。
3、确保负责监测宠物食品安全的员工接受适当的监测技术培训,并在出问题时采取必要行动。
5、确保员工意识到其个人行为在达成宠物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7、保存所有对宠物食品安全有影响的员工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相关经验的记录。
1.1.2.3. 宠物食品安全负责人:责任,权力和沟通
管理层必须任命一名宠物食品安全负责人,无论该负责人是否有其他职责,此人必须实施并维护宠物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另见第3章HACCP)。
1.1.3. 管理评审
管理层必须记录下为保障宠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而实施的验证措施。验证措施必须包括为保证产品安全而进行的规划、实践和监测。监测的动作必须包括:收集测量数据、分析数据,以及相关的改进系统有效性的措施。
必须用文件程序来定义确认和管理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结构包括:
以上所有步骤必须以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方式留下记录,可查可论证。
管理层必须每年对宠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取得的效果、制度的合法性、文件的时效性进行评审:
6、评估可能对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时效性产生影响的变化。
1、关于宠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取得的效果、制度的合法性、文件的时效性的结论
审查报告必须随时可供查阅。
1.2. 可追溯性
1.2.1. 定义、范围和界限
可追溯性是指追踪饲料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或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阶段使用的任何原料或物质的能力5。为此,建议遵循F.I.F.O或F.E.F.O原则。
每个生产商都必须落实产品在宠物食品生产流通链条中的可追溯性,并对此负责。(“从农场到餐桌”)
1、可以从宠物食品成品回溯其所用饲料原料、添加剂、包材或其他成分的源头。
2、可以从饲料原料、添加剂、包材或其他成分,追溯其被用到了哪些批次的成品中。
供应链:
1.2.2. 经营者的注册和批准
宠物食品制造商从事相关活动前,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和/或批准6。以下活动必须获得批准才可进行:
2.所有的动物技术型添加剂(提升动物性能或利于环境)。
2.动物技术型添加剂:所有抗生素,所有抗球虫制剂剂和抗组织滴虫制剂,所有生长促进剂。
c.生产用于投放市场的或用于满足自己特殊需求的、添加含有抗生素、抗球虫制剂和抗组织滴虫制剂、生长促进剂的饲料添加剂或预混合饲料的配合饲料。
为达到某个特殊的营养目的,饲料原料或补充性饲料中的饲料添加剂含量超过该添加剂在全价饲料中允许最大添加量的100倍。生产该类型饲料原料和补充性饲料的厂家应该得到批准才可以生产。7
使用动物副产品生产宠物食品需要额外的审批程序8。
宠物食品制造商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其治下的所有组织和机构的最新信息,包括向主管部门告知所有重大的组织经营活动变化和组织机构的注销和关闭9。
1.2.3. 文件系统
宠物食品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套文件系统,以确保有足够的可追溯性10。可追溯性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和成品上,可以通过特有的批次号,查找到所使用的原料信息。为了确保可追溯性,宠物食品生产商必须记录11和保存下述信息,直到对应产品的货架期结束,如果宠物食品含有动物副产物则至少保存两年12(欧盟委员会建议最多五年),如果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则应至少保存五年13。
1、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例如,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料、包装/成品)以及这些饲料原料/包装/成品的来源,包括批次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2、根据欧盟饲料法规进行批准或注册程序,所取得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的批准或注册号。
3、成品的性质、配方和数量,以及生产日期和批次号。每个批次的样品和记录必须按照饲料卫生法规留样。
宠物食品制造商必须制定程序并描述清楚如何应对不同批次原料或产品之间不能完全分开的问题。例如,筒仓中的饲料原料、返工料、代包装产品。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对应的处理方案。
不能完全分开的原理
1.2.4 审查和验证
必须定期审查、测试和记录已实施的可追溯系统(向上追溯和向下追溯),以评估其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对该系统的审查必须考虑制成率,既审查投料的数量、质量和成品的数量、质量的关系。审查会促进改进措施的执行。
1.2.5 投诉和产品召回14
宠物食品制造商必须有流程来处理宠物主人有关宠物食品安全的投诉。流程必须包括:
当出现宠物食品安全问题的迹象时,宠物食品制造商必须根据规定的程序(风险评估、考虑产品召回或产品撤回、确定涉及召回或撤回影响的产品数量)立即采取行动。
宠物食品制造商还必须实施一套系统(程序、责任、工具等),以便在分销网络中迅速召回或撤回产品。
制造商必须控制住收回的、受影响的产品,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案,避免这些产品重新进入市场。
如果出现对人类或动物健康或环境的严重风险,宠物食品制造商必须通知并与主管当局进行合作15。该程序/流程必须定期测试,并在必要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运行。进行测试时数据和过程需要记录下来。
注脚
1. Article 4§1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2. Annex II “PERSONNEL”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3. Article 3(15) and 18 of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and Commission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s of General Food Law
4. Article 9 & 10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5. Article 8 of Regulation (EC) No 767/2009
6. Article 23 of Regulation (EC) No 1069/2009
7. Article 9§2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8. Annex II “QUALITY CONTROL”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9. Annex II “RECORD KEEPING”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10. Annex IV, Chapter 2, Section 4 § 3 of Regulation (EU) No 142/2011
11. Article 4 & 5 of Regulation (EC) No 1830/2003
12. Annex II “COMPLAINTS AND PRODUCT RECALL” of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13. Article 19 of Regulation (EC) No 178/2002
来源:我和宠物食品行业大佬们